
關于市駐地集中采暖供熱價格的批復
市住建局:
你局《關于轉報〈市熱力總公司關于申請調整供熱價格的報告〉的函》(棗住建函字[2010]51號)收悉。針對煤炭價格上漲對供熱生產成本的影響,為保持供熱價格基本穩定,理順價格關系,疏導價格矛盾,促進城市供熱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市駐地集中采暖供熱價格批復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熱銷售價格維持上采暖季不變。即:供居民冬季采暖用熱出廠價格每吉焦為40.50元,換熱首站運行費用為4.80元;二級換熱站站前結算價為44.00元;供居民住宅采暖用熱價格每平方米為19.20元。
對經市熱力總公司整合并由其承擔換熱費用的二級換熱站站后結算價格,由二級換熱站與小區基層供熱服務站(或小區物業公司)協商確定。
對城市低保家庭供熱價格補貼維持上年政策不變。
上述計費面積為用戶建筑面積扣除應分攤的公共建筑面積及未封閉陽臺面積。
二、適當調整非居民采暖供熱價格。
(一)出廠及各換熱站結算價格
非居民冬季采暖用熱出廠價格,由現行每吉焦42.50元提高到54元;換熱首站運行費用維持現行每吉焦5.70元不變;二級換熱站站前結算價由56.4元提高到69.70元。
(二)銷售價格
非居民取暖用熱按面積計費的以采暖建筑面積計算,由每平方米23.70元提高到28.30元。
非居民采暖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以上價格為最高限價,具體價格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
三、上述銷售價格為110天。
區域性鍋爐供熱價格,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10年冬季采暖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棗價格發[2010]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