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棗莊市熱力總公司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條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辦人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所訴請事項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制度。
第二條 服務對象咨詢或辦理的事項屬于本人業務范圍時,首問責任人必須按法律法規及總公司有關文件規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詢事項的辦理程序、有關手續、具體如何辦理;服務對象咨詢的事項不屬于本人的業務范圍的,應準確告知此業務應找哪個部門、哪個人具體辦理。
第三條 經辦人對服務對象提交的手續和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即時辦理;對手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所需補正的手續和資料;服務對象按照書面告知的要求補正后,經辦人員應當按時予以辦理。服務對象訴求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承辦人應及時告之。
第四條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若服務對象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經辦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要求的事項一次性書面告知。